安全教育法律法规篇

1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

①工作时间的限制和休息时间,体检制度;

②多项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及措施;

③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④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


3员工的安全生产八大权利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4员工的安全生产四项义务

①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③参加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④发现事故及时报告事故隐患。


5工伤认定基本知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①项、第②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③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故意犯罪的;

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6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

确诊职业病,关系到工人能否享受国家的劳动保险待遇,故不仅是医学上的问题,也涉及到正确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一般说,正确诊断依赖于下列三个条件:

①询问职业史

包括工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机会和接触程度,环境条件等资料,为深入了解病因,除口头询问外,有时需要直接到现场观察,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接触史的资料,仅有定性还不够,还应该是定量的,即环境监测资料或工龄的记录。

②体格检查

与一般临床所用方法类同,但对某一类职业因素所致疾病,如职业史比较明确,则可根据发病特点,选择某些项目重点检查。

③实验室检查

有一些职业病,临床表现不明显,常靠实验室检查。


7特殊作业工种内容: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配电工、变电运行工、变电检修工、维护电工、外线电工、直流电工等;

2、金属焊接作业:含电焊工、气焊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起重机指挥、电梯司机、安全检测与维修工等;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叉车司机、装载机司机、小矿车司机、电瓶车司机等;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作业、脚手架装接和拆除作业、脚手架维修作业等;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司炉工、(包括:常压和有压锅炉或称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承压锅炉的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等;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操作、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工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测风测尘工等;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专职安全检查员等;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信号工,把罐(把钩)工等;

14、采掘(剥)作业;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运输押运工和储存保管员;

17、机动车驾驶员;

18、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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